张翼律师,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,毕业于贵州大学,系贵州衡释律师事务所主任,现担任多家企业及政府法律顾问。主要致力于刑事辩护、婚姻继承、经济合同、债权债务、企业及政府法律顾问等方面的法律事务。在办案过程中,凭着扎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张翼律师
手机号码:183342243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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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15205201710382612
执业律所:贵州衡释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毕节市纳雍县居仁街道办事处和瑞庭1号楼2单元3-5-6室
基本案情:
中国籍公民王某和日本籍公民大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,于2012年7月20日在辽宁省民政厅登记结婚。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,后来大城某某回去日本生活,但王某因赴日本签证一直未能办理,所以一直居住在国内,致使王某不能到日本与大城某某共同生活,最后两人感情破裂。王某诉至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,请求法院判决离婚。法院经查明后认为,婚前感情基础不牢靠,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,且双方系涉外婚姻,王某签证未通过审批无法赴日本与大城某某共同生活,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。开庭时被告大城某某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,未到庭参加诉讼,法院作出判决两人离婚。
案例分析:
1、根据我国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》,对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新的规定。首先,“结婚条件”适用当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;没有共同居住地的,适用共同国籍地法律;没有共同国籍,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,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。“结婚手续”,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,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。因中国籍公民王某和日本籍公民大城某某在中国相识,结婚时共同生活地在中国,所以其结婚条件适用我国法律规定,其结婚登记手续也应按照我国《婚姻法》规定办理。
2、若涉外婚姻中两人协议离婚,则适用哪国法律以当事人协议优先,但只能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中选择;对于适用法律没有协议的,则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;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,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;没有共同国籍的,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。
3、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47条明确规定:“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。”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188条解释道:“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,离婚及其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,适用我国法律。”由此可见,我国坚持离婚适用法院地法这一规定既适用于在我国的涉外离婚,也适用于对在我国境外离婚的承认。案例中两人为诉讼离婚,按照上述法律规定,应适用法院地法律,因王某诉至我国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,则应适用我国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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